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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摩托車的危害性到底有多大?是否大到我們要用危險駕駛罪去製裁他?其實駕駛人對自身的傷害可能更多一些,對行人的傷害也有,但是否入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戴紅兵委員認為,危險駕駛罪本身要求,就是要用危害性的程度去考量。
他表示:當前,危險駕駛罪已成為刑事犯罪的第一大罪,有些人可能因此終身受到影響。對於醉駕摩托車行為,由此導致的結果可通過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結合的方式進行裁決。但因危險駕駛罪的存在,交通肇事罪數量已大幅度下降,這說明危險駕駛罪具有預警功能、懲罰功能,已對路人人身安全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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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下肯定還不能廢除的。
危險駕駛罪是從行為上進行考量,而交通肇事罪是對結果進行處罰展開全文這一現象已經持續很長時間了。
比如,一些車企給出的說法是芯片荒和電池等原材料供應緊張導致的。其中的一些車主,還在通過投訴維權的方式,希望能早一點拿到車。
現在的情況好轉了一點時隔3個月,陸玖財經再次走訪小鵬汽車,發現了很多改變。更多的汽車廠家是期望通過推遲交車時間而降低生產成本。